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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: 息事宁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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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详解
  • 典故説明:
    此处所列为「息事寧人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汉章帝(西元56∼88),名烜,明帝第五子,素好儒术,建初四年(西元79)召诸儒在白虎观讲论五经异同,令班固等据以作成《白虎通义》;又詔曹褒定汉礼一百五十篇。政事按光武、明帝遗规,安定社会,发展生产。史家將他与明帝媲美,两朝合称「明章之治」。章帝为人宽厚,一改明帝苛察,禁用鉆凿之类的酷刑。章帝曾下詔,命令所有的官员,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,就不需要查验其罪,如果是官吏之间互相告发,一律不得受理,为政以不得生事扰民为重点。后来「息事寧人」演变为成语,用来指平息纷爭,以使彼此相安。
  • 典源:
    此处所列为「息事寧人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《后汉书.卷三.肃宗孝章帝纪》二年春正月乙酉,詔曰:「令云『人有产子者復,勿筭三岁。』今诸怀妊者,赐胎养谷人三斛,復其夫,勿筭一岁,著以为令。」又詔三公曰:「方春生养,万物莩甲,宜助萌阳,以育时物。其令有司1>,罪非殊死2>且勿案验3>,及吏人条书4>相告不得听受,冀5>以息事寧人,敬奉天气6>。立秋如故。夫俗吏矫饰外貌,似是而非,揆之人事则悦耳,论之阴阳则伤化,朕甚饜之,甚苦之。安静之吏,悃愊无华,日计不足,月计有余。如襄城令刘方,吏人同声谓之不烦,虽未有它异,斯亦殆近之矣。闲敕二千石各尚宽明,而今富奸行赂於下,贪吏枉法於上,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,甚大逆也。夫以苛为察,以刻为明,以轻为德,以重为威,四者或兴,则下有怨心。吾詔书数下,冠盖接道,而吏不加理,人或失职,其咎安在?勉思旧令,称朕意焉。」
    〔注解〕
    (1)有司:指官员。官员职有专司,故称为「有司」。
    (2)殊死:斩首的刑罚。
    (3)案验:考验其事,而治其罪。
    (4)条书:分条记录。
    (5)冀:希望。
    (6)天气:四时的运行。
  • 书证:
    01.清.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.卷二三.滦阳续录五》:「畏鬼者常人之情也,谬答以畏,可息事宁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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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鏈接

参考《国语大辞典》中成语“息事宁人”分成的单字详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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