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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: 格杀勿论

来自《国语辞典》的讲解:
  • 编号: 1215
  • 成语: 格杀勿论
  • 注音: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  • 汉语拼音: gé shā wù lùn
  • 释义:
    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。#语本《周礼.秋官.朝士》汉.郑眾.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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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详解
  • 典故説明:
    《周礼》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,记载了周代的官制。在该书《秋官.朝士》中提到「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」,汉代郑眾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:「如果有盗贼聚眾成军,来攻打抢劫別人的村舍,杀害別人的家人,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,杀人者无罪。这就好像现行法律,无故侵入他人屋里、强行登上他人之车、强迫他人犯法,如果因此被人格杀,杀人者无罪。」这就是「格杀无论」的典源,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。
  • 典源:
    #《周礼.秋官.朝士》汉.郑眾.注1>谓盗贼群辈若军2>,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,杀之无罪。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、上人车船、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3>之,无罪。
    〔注解〕
    (1)典故或见於《史记.卷五一.荆燕世家》。
    (2)若军:聚眾成军。
    (3)格杀:击杀。「格」与「挌」通,击。
    〔参考资料〕《史记.卷五一.荆燕世家》至孙定国,与父康王姬奸,生子男一人。夺弟妻为姬。与子女三人奸。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,郢人等告定国,定国使謁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。至元朔元年,郢人昆弟復上书具言定国阴事,以此发觉。詔下公卿,皆议曰:「定国禽兽行,乱人伦,逆天,当诛。」上许之。定国自杀,国除为郡。
  • 书证:
    01.清.夏燮《中西纪事.卷一三》:「又声言:夷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勿论。」
    02.清.林则徐〈恭报抵粤日期折〉:「分派兵哨各船,在伶仃洋一带,按月轮流堵截,无论內地何项船只驶近夷船,概行追击,倘敢逞凶拒捕,格杀勿论。」
    03.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统本纪》:「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」
  • 用法説明:

    【语义说明】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。
    【使用类別】用在「杀之无罪」的表述上。
    【例  句】
    <01>当局已下令,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
    <02>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、格杀勿论的命令。
    <03>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,我军將领已决定格杀勿论
    <04>演习视同战爭,凡怠慢而严重貽误军情者,一律格杀勿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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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鏈接

参考《国语辞典》中的成语:格杀勿论

参考《国语大辞典》中的成语:格杀勿论

参考《国语大辞典》中成语“格杀勿论”分成的单字详解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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