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

编号:1215

请看本页的规范网址:格杀勿论

编号: 1,215
成语: 格杀勿论
注音: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辨识:
参考词语:
典故説明: 《周礼》一书相传为周公所撰,记载了周代的官制。在该书《秋官.朝士》中提到「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」,汉代郑眾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:「如果有盗贼聚眾成军,来攻打抢劫別人的村舍,杀害別人的家人,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杀,杀人者无罪。这就好像现行法律,无故侵入他人屋里、强行登上他人之车、强迫他人犯法,如果因此被人格杀,杀人者无罪。」这就是「格杀无论」的典源,这句成语就是用来指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罪论。
典源: #《周礼.秋官.朝士》汉.郑眾.注1>谓盗贼群辈若军2>,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,杀之无罪。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、上人车船、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3>之,无罪。〔注解〕(1)典故或见於《史记.卷五一.荆燕世家》。(2)若军:聚眾成军。(3)格杀:击杀。「格」与「挌」通,击。〔参考资料〕《史记.卷五一.荆燕世家》至孙定国,与父康王姬奸,生子男一人。夺弟妻为姬。与子女三人奸。定国有所欲诛杀臣肥如令郢人,郢人等告定国,定国使謁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。至元朔元年,郢人昆弟復上书具言定国阴事,以此发觉。詔下公卿,皆议曰:「定国禽兽行,乱人伦,逆天,当诛。」上许之。定国自杀,国除为郡。
反义:
近义:
释义: 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。#语本《周礼.秋官.朝士》汉.郑眾.注。
书证: 01.清.夏燮《中西纪事.卷一三》:「又声言:夷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勿论。」02.清.林则徐〈恭报抵粤日期折〉:「分派兵哨各船,在伶仃洋一带,按月轮流堵截,无论內地何项船只驶近夷船,概行追击,倘敢逞凶拒捕,格杀勿论。」03.《清史稿.卷二五.宣统本纪》:「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」
用法説明: 【语义说明】击杀凶恶的人不以杀人论罪。【使用类別】用在「杀之无罪」的表述上。【例  句】<01>当局已下令,对暴动份子格杀勿论。<02>统帅已下达阵前逃亡者、格杀勿论的命令。<03>对不肯解除武装的战俘,我军將领已决定格杀勿论。<04>演习视同战爭,凡怠慢而严重貽误军情者,一律格杀勿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