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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20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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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 2,075
成语: 一成不易
注音: | ㄔㄥˊ ㄅㄨˋ |ˋ
辨识:
参考词语: 一成不变
典故説明: 此处所列为「一成不变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《礼记.王制》中描述古代的司法制度,犯人的罪行一旦判决之后,君王先命三公共同审理,之后三公再將判决书呈交给君王。君王看了判决书之后,得依「因无知而犯罪」、「因过失而犯罪」、「因遗忘而犯罪」三种情形,酌量给予减刑,最后裁定刑罚。刑罚一旦裁定,即使只是轻微的小罪,也必须澈底执行,不得赦免。因为一旦犯罪成立,刑罚就会加在身上;一旦刑罚加到身上,就不可能再改变了。所以一个君子在裁定刑罚之前,必定会竭尽心力来审理案件。后来「一成不变」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引申指事情既定之后,从不改变。
典源: 此处所列为「一成不变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《礼记.王制》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別之;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。疑狱,汜与眾共之,眾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成狱辞,史以狱成告於正;正听之,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,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;王命三公参听之,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。王三又1>, 然后制刑。凡作刑罚,轻无赦2>。刑者,侀3>也。侀者,成也。一成而不可变,故君子尽心焉。〔注解〕(1)三又:「又」通「宥」,「三又」即「三宥」。有三件事情可以宽免其罪,一曰不识,二曰过失,三曰遗忘。(2)轻无赦:触犯刑罚,虽属较轻者亦不能赦免。(3)侀:音ㄒ|ㄥˊ,定型的意思。
反义:
近义:
释义: 义参「一成不变」。见「一成不变」条。
书证: 01.《明史.卷三一.历志一》:「夫天之行度多端,而人之智力有限……惟合古今人之心思,踵事增修,庶几符合。故不能为一成不易之法也。」02.清.章学诚《文史通义.外篇一.和州志前志列传序例下》:「穷经之业,后或胜前;岂作志之才一成不易耶?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