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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:20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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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語: 一成不易
注音: | ㄔㄥˊ ㄅㄨˋ |ˋ
辨識:
參考詞語: 一成不變
典故説明: 此處所列為「一成不變」之典故說明,提供參考。《禮記.王制》中描述古代的司法制度,犯人的罪行一旦判決之後,君王先命三公共同審理,之後三公再將判決書呈交給君王。君王看了判決書之後,得依「因無知而犯罪」、「因過失而犯罪」、「因遺忘而犯罪」三種情形,酌量給予減刑,最後裁定刑罰。刑罰一旦裁定,即使只是輕微的小罪,也必須澈底執行,不得赦免。因為一旦犯罪成立,刑罰就會加在身上;一旦刑罰加到身上,就不可能再改變了。所以一個君子在裁定刑罰之前,必定會竭盡心力來審理案件。後來「一成不變」這句成語就從這裡演變而出,引申指事情既定之後,從不改變。
典源: 此處所列為「一成不變」之典源,提供參考。《禮記.王制》凡聽五刑之訟,必原父子之親,立君臣之義,以權之;意論輕重之序,慎測淺深之量,以別之;悉其聰明,致其忠愛,以盡之。疑獄,汜與眾共之,眾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成獄辭,史以獄成告於正;正聽之,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,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;王命三公參聽之,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。王三又1>, 然後制刑。凡作刑罰,輕無赦2>。刑者,侀3>也。侀者,成也。一成而不可變,故君子盡心焉。〔注解〕(1)三又:「又」通「宥」,「三又」即「三宥」。有三件事情可以寬免其罪,一曰不識,二曰過失,三曰遺忘。(2)輕無赦:觸犯刑罰,雖屬較輕者亦不能赦免。(3)侀:音ㄒ|ㄥˊ,定型的意思。
反義:
近義:
釋義: 義參「一成不變」。見「一成不變」條。
書證: 01.《明史.卷三一.曆志一》:「夫天之行度多端,而人之智力有限……惟合古今人之心思,踵事增修,庶幾符合。故不能為一成不易之法也。」02.清.章學誠《文史通義.外篇一.和州志前志列傳序例下》:「窮經之業,後或勝前;豈作志之才一成不易耶?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