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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:19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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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: 1,997
成語: 欺人自欺
注音: ㄑ| ㄖㄣˊ ㄗˋ ㄑ|
辨識:
參考詞語: 自欺欺人
典故説明: 此處所列為「自欺欺人」之典故說明,提供參考。宋代時,禪宗出現了一派禪者,他們打著禪宗「教外別傳,不立文字」的名號,卻不講經教、不從師訓,以為是脫去文字的束縛來說禪,其實所談論的都只是些淺薄無根的空話,卻自認為繼承了禪宗的正統。宋代僧人惠洪十分不滿這一派禪者的作法,他在所著《石門文字禪》中認為他們讓「佛祖之微言,宗師之規範,掃地而盡也」。禪宗本不立文字,惠洪卻用文字說禪,正是對此種現象的一種反省。在書中列有「題古塔主兩種自己」一節,惠洪藉六祖和永嘉玄覺禪師之口,說明佛法本來不能用任何事物來加以比喻,因為所有存在的事物均無實體,只是空,根本無法描述。所謂的「兩種自己」,就是落入了形體的對立之中,不合於禪宗的主旨。這些人被自己侷限的想法所蒙蔽,還認為自己繼承了禪宗的正統,並向信徒們傳揚他的思想,更是自己欺騙自己,又欺騙了他人。原文中的「自欺欺人」,就是用來比喻不但欺騙自己,也欺騙他人。
典源: 此處所列為「自欺欺人」之典源,提供參考。#《石門文字禪.卷二五.題古塔主兩種自己》1>六祖謂永嘉曰:「汝甚得無生之意?」對曰:「無生豈有意耶!」又問:「讓公什麼物與麼來?」對曰:「說似一物即不中。自是觀之,古蓋吾法中罪人,而自以能嗣2>雲門3>,其自欺欺人之狀,不窮而自露也。」〔注解〕(1)典故或見於《朱子語類.卷一八.大學五.或問下.傳六章》。(2)嗣:嗣法,禪林用語,指嗣續法統,又作「傳法」、「嗣續」。(3)雲門:雲門宗,禪宗五家七宗之一,簡稱雲宗,以雲門文偃(西元864∼949)為宗祖。文偃住韶州雲門山光泰禪院,後唐長興元年以後,大振禪風,取其山為宗派名。〔參考資料〕《朱子語類.卷一八.大學.或問下.傳六章》因說自欺、欺人,曰:「欺人亦是自欺,此又是自欺之甚者。便教盡大地只有自家一人,也只是自欺,如此者多矣。」
反義:
近義:
釋義: 義參「自欺欺人」。見「自欺欺人」條。
書證: 書  證:01.宋.袁燮〈白髭〉詩:「欲留少年容,藻飾欺盲俗;欺人實自欺,舉世迷不復。」02.《老殘遊記.第一一回》:「其理本來易明,都被宋以後的三教子孫挾了一肚子欺人自欺的心去做經注,把那三教聖人的精義都注歪了。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