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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44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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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 4,469
成语: 端本正源
注音: ㄉㄨㄢ ㄅㄣˇ ㄓㄥˋ ㄩㄢˊ
辨识:
参考词语: 正本清源
典故説明: 此处所列为「正本清源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「正本清源」原作「清原正本」。汉代的史学家班固,曾在《汉书》的〈刑法志〉中討论国家的刑法制度,认为当时的法律有许多不合宜的地方,处刑的轻重常拿捏不当,重者太重,死刑人数过多;轻者太轻,无法达到遏止的效果。在这种情况之下,无法遏止轻犯者作恶,官吏又每每以斩大盗建立威信,结果社会依然混乱。原因除了礼乐教养的缺乏外,就是刑法制定不当的后果。所以班固认为必须要从源头开始清理、从根本开始整顿,也就是从检討刑法制度做起,修改不当的法令,重新衡量罚则的轻重,才能使社会达到真正的安定,人民有安乐的生活。后来「正本清源」这句成语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比喻澈底改革以解决问题。出现「正本清源」的书证如《晋书.卷三.武帝纪》:「思与天下式明王度,正本清源,於置胤树嫡,非所先务。」
典源: 此处所列为「正本清源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《汉书.卷二三.刑法志》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,俗已薄於三代,而行尧舜之刑,是犹以鞿而御駻突,违救时之宜矣。且除肉刑者,本欲以全民也,今去髡钳一等,转而入於大辟。以死罔民,失本惠矣。故死者岁以万数,刑重之所致也。……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,刪定律令,籑二百章,以应大辟1>。其余罪次,於古当生,今触死者,皆可募行肉刑。及伤人与盗,吏受賕枉法,男女淫乱,皆復古刑,为三千章。詆欺文致微细之法,悉蠲除。如此,则刑可畏而禁易避,吏不专杀,法无二门,轻重当罪,民命得全,合刑罚之中,殷天人之和,顺稽古之制,成时雍之化。〔注解〕(1)大辟:死刑。
反义:
近义:
释义: 义参「正本清源」。见「正本清源」条。
书证: 01.《晋书.卷八四.殷仲堪列传》:「端本正源者,虽不能无危,其危易持。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