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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36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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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 3,698
成语: 罪不容宥
注音: ㄗㄨㄟˋ ㄅㄨˋ ㄖㄨㄥˊ |ㄡˋ
辨识:
参考词语: 罪不容诛
典故説明: 此处所列为「罪不容诛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孟子是战国时代的思想家,他提倡儒家学说,重仁义、轻功利,所以曾说:「孔子的弟子冉求曾为季康的家臣,但他非但没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,反而帮著他加重人民的赋税,气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说:『冉求不是我的学生,你们可以敲鼓宣布他的罪状,对他加以指责。』由此看来,在上位者不行仁道,下属还替他求富,是孔子所不耻的。更何况是替他打仗,为爭夺土地、城池,到处杀人,这样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过。」后来「罪不容诛」就从这里演变而出,比喻罪大恶极。
典源: 此处所列为「罪不容诛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《孟子.离娄上》孟子曰:「求也为季氏宰,无能改於其德,而赋粟倍他日。孔子曰:『求,非我徒也,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。』由此观之,君不行仁政而富之,皆弃於孔子者也,况於为之强战?爭地以战,杀人盈野1>;爭城以战,杀人盈城2>,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3>,罪不容於死。故善战者服上刑,连诸侯者次之,辟草莱、任土地者次之。」〔注解〕(1)杀人盈野:杀人极多,遍地是尸体。盈,满。野,广平的地方。见「杀人盈野」。(2)杀人盈城:杀人极多,满城都是尸体。盈,满。见「杀人盈城」。(3)率土地而食人肉:因为大家为抢夺土地而杀人,正如「率土地食人」。
反义:
近义:
释义: 义参「罪不容诛」。见「罪不容诛」条。
书证: 01.《艺文类聚.卷五四.刑法部.刑法》引南朝宋.傅亮〈为刘毅军败自解表〉:「稽之典刑,罪不容宥。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