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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1633

请看本页的规范网址:舍生取义

编号: 1,633
成语: 舍生取义
注音: ㄕㄜˇ ㄕㄥ ㄑㄩˇ |ˋ
辨识:
参考词语: 舍生取义
典故説明: 此处所列为「舍生取义」之典故说明,提供参考。「舍生取义」原作「舍生取义」,这句成语出自《孟子》。《孟子.告子上》有一段话,提到孟子对利、义的辨別,他用「生」来代表私利,用「义」来代表公益。为了让世人了解有时候利、义是不能两存的,所以他用鱼和熊掌来做比喻,孟子说鱼和熊掌都是人们喜欢吃的珍饈,但是万一不能兼而有之,那只好舍鱼而取熊掌了。利和义也是一样,二者往往是相互冲突。这时候,孟子要世人注意公益是凌驾在私利之上的。生命虽然是私利的极致,但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,也是可以舍弃的。对每个人来说,活著当然是大家的希望,但是有些事的重要性却超过生命,为了这些事,我们不应苟且偷生。死亡对每个人来说,都是厌恶的,但是有些事却更叫人厌恶,为了这些事,我们也应挺身除恶。儒家独善其身的目的在於兼善天下,修己的目的在於安人,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正是把群眾利益摆在个人之上的一套修身哲学,所以孟子要人「舍生取义」的道理就不难了解了。成语中「义」字的內涵,可以扩大为仁义道德、美善真理、理想抱负等。
典源: 此处所列为「舍生取义」之典源,提供参考。《孟子.告子上》孟子曰:「鱼,我所欲也;熊掌,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鱼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;义,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生亦我所欲,所欲有甚於生者,故不为苟得也;死亦我所恶,所恶有甚於死者,故患有所不辟也。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,则凡可以得生者,何不用也?使人之所恶莫甚於死者,则凡可以辟患者,何不为也?」
反义:
近义:
释义: 义参「舍生取义」。见「舍生取义」条。
书证: 01.《孟子.告子上》:「生,亦我所欲也;义,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义者也。」(源)02.明.余继登《典故纪闻.卷一》:「是故君子舍生取义,小人舍生为利,所为相反。」
用法説明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