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在這裡

編號:3701

請看本頁的規範網址:罪不容恕

編號: 3,701
成語: 罪不容恕
注音: ㄗㄨㄟˋ ㄅㄨˋ ㄖㄨㄥˊ ㄕㄨˋ
辨識:
參考詞語: 罪不容誅
典故説明: 此處所列為「罪不容誅」之典故說明,提供參考。孟子是戰國時代的思想家,他提倡儒家學說,重仁義、輕功利,所以曾說:「孔子的弟子冉求曾為季康的家臣,但他非但沒有使季康的德行更好,反而幫著他加重人民的賦稅,氣得孔子跟其他弟子說:『冉求不是我的學生,你們可以敲鼓宣佈他的罪狀,對他加以指責。』由此看來,在上位者不行仁道,下屬還替他求富,是孔子所不恥的。更何況是替他打仗,為爭奪土地、城池,到處殺人,這樣即使是一死都不能抵免罪過。」後來「罪不容誅」就從這裡演變而出,比喻罪大惡極。
典源: 此處所列為「罪不容誅」之典源,提供參考。《孟子.離婁上》孟子曰:「求也為季氏宰,無能改於其德,而賦粟倍他日。孔子曰:『求,非我徒也,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。』由此觀之,君不行仁政而富之,皆棄於孔子者也,況於為之強戰?爭地以戰,殺人盈野1>;爭城以戰,殺人盈城2>,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3>,罪不容於死。故善戰者服上刑,連諸侯者次之,辟草萊、任土地者次之。」〔注解〕(1)殺人盈野:殺人極多,遍地是屍體。盈,滿。野,廣平的地方。見「殺人盈野」。(2)殺人盈城:殺人極多,滿城都是屍體。盈,滿。見「殺人盈城」。(3)率土地而食人肉:因為大家為搶奪土地而殺人,正如「率土地食人」。
反義:
近義:
釋義: 義參「罪不容誅」。見「罪不容誅」條。
書證: 01.《太平廣記.卷一二六.羊聃》引《還冤記》:「於是司徒王導啟聃罪不容恕,宜極重法。」
用法説明: